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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紧急法



香港紧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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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英语: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俗称《紧急法》,是香港法例第241章,1922年时由殖民地政府因应海员大罢工事件订立,并于1997年过渡到特区政府继续适用。现行条文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其认为属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或议会休会时),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毋须先经过立法机关审议[注 1][3][4]。
 
《紧急法》前身可追溯到1844年港府立法机关通过,又被伦敦政府废除的《戒严法》,订立《紧急法》以来,港府或用以处理大型社会运动,如1925年省港大罢工,1931年湾仔反日骚动,1956年双十暴动和1967年六七暴动等;或其他紧急情况,如1929年旱灾,1932年霍乱流行,1950年硬币短缺和1973年石油危机等。香港回归后,特区政府首次在2019年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期间使用《紧急法》,引起公众关注法律的合法性。
 
2019年11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在“危害公安”的情况下使用是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5][6],但在翌年4月9日上诉法庭推翻判决,裁定在部分情况下合宪,并指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有权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况下,进行紧急立法[7]。
 
1844年8月港督戴维斯在定例局(立法局前身)通过《人口登记法例》,引发了全港性的大罢工。在事件平息之后,戴维斯为了应对日后的大罢工,定例局于11月20日通过《戒严法》,规定港府可以无须经过立法局通过,随时下令宣布戒严[8]。让总督在“紧急状况”下取得行政局同意后实行戒严法,容许他们发出的公告直接具备等同获立法局通过的法律效力[9]。后来伦敦方面废除了这一法令。
 
1922年,香港海员要求英资公司加薪不遂,引发海员大罢工[3]。香港政府于2月28日制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应对[4]。当时条文赋予港督会同行政局权力就资讯审查、逮捕、拘留、交通和港口管制、贸易、出入口、没收财产、强制劳动、惩罚违反规例人士等事宜制定紧急规例,违反规例的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港元及监禁1年[10],在1949年,紧急规例的范围增加修订法律、进入和搜查处所和发出牌照等,规例可就任何罪行规定以任何刑罚及制裁,而立法局的权力局限于审视规例中可处死刑条文。比起当时其他英国殖民地,港督会同行政局行使紧急权力时更不受立法机构约制。引入法律后,英国政府已经关注条例所赋予港督会同行政局的庞大权力及其潜在危险[11]。
 
大律师吴霭仪解释:‘《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是殖民地法例,赋予港督会同行政局,在认为出现了“紧急情况”(emergency)或“危害公安”(public danger),直接通过任何港督认为适当的紧急规例(may make any regulations whatsoever)的权利。该条例的实质效果,就是容许港督在行政局同意之下,凌驾性地搁置、更改、扩大现行法例,毋须经立法局而订立新法’[12]。换而言之,《紧急法》是容许行政长官绕过立法会仔细审议和辩论程序的方式来制订新规例的紧急措施[注 2][15]。规例内容范围涵盖审查传媒、禁止集会、管制交通、没收财产、修订法例、强制服务、递解离境等等,有效时期可持续至另行命令废除,权力相当广泛[16]。

被提及的郭文贵先生视频:

  1. 郭文贵2019年11月23日视频 20191123川普总统在福克斯电台爆料习近平对港举动震惊了全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