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于2020年6月30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同日以全国性法律形式纳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根据《基本法》第18(3)条规定:任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仅“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香港国安法》属于第23条规定的内容,理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因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是非法的。
《香港国安法》不属于应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因此,列入附件三也是非法的。
《香港国安法》是对香港司法独立的严重破坏。
《香港国安法》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中确立的香港施行“一国两制”的原则,是对法律的践踏。
外界对《香港国安法》的担忧主要是:
1、国安罪行可以“送中”审判,很多人担心会因此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有去无回。
2、管辖范围涵盖外国人,外国人担心自己的人权无法保障。
3、在港设立的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国安公署)拥有极大的权力,外界担心其滥用权力。
4、高度扩张香港警方权力,外界的电文被侵犯私隐权和缄默权。
5、鼓励告密。
6、控制言论自由。
香港国安法必将导致香港一国一制,毁掉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对香港及大陆的经济产生严重的打击。